首都醫科大學章程
(2021年修訂版)
序 言
首都醫科大學是國家批準、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學校,建于1960年,原名北京第二醫學院,1985年更名為首都醫學院,1986年被北京市確定為市屬重點院校,1994年更名為首都醫科大學,2020年被北京市確定為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首都醫科大學校訓為“扶傷濟世、敬德修業”。學校以立足北京、領先全國、國際一流的研究型醫科大學為建設目標,自強不息,精勤以進,不斷開拓創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履行公共職能、開展對外合作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本部,臨床醫(學)院也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學校名稱為首都醫科大學,簡稱“首醫”或“首醫大”;英文名稱: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CMU,網絡域名:www.mymfpjz.xyz。
第五條 學校由校本部、附屬醫院暨臨床醫學院、臨床教學醫院與專業教學基地構成;學校附屬醫院暨臨床醫學院是學校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學校臨床教學醫院與專業教學基地是學校重要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學校本部有五個校區,主校區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右安門外西頭條10號。另有順義區大東路4號、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2號、東城區東四十條27號、豐臺區花鄉張家路口107號分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準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七條 學校是國家批準、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學校,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學校衛生行業領導部門是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學校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和資源配置,不斷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依法支持、指導、監督和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
第八條 學校依法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享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及財務管理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學校的定位是立足北京、領先全國、國際一流的研究型醫科大學。學校以建設國際一流的研究型醫科大學為目標,堅持教育教學為立校之本,科學研究為強校之路,努力培養高素質醫學人才,產出高水平醫學研究成果,提供高質量醫療服務,培育并傳承有特色的大學文化。
第十條 學校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高等醫學院校的辦學規律和國家高等醫學教育標準,依法推進學校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完善學校法人治理結構,提升學校內部治理水平。
第十一條 學校秉承德高醫粹的育人理念,堅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培養具有崇高理想和社會責任感,理論基礎扎實、實踐能力突出,具有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精神、國際視野和人文素養的醫學人才。
學校人才培養層次主要包括本科學歷教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與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面向醫學科學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基礎研究與臨床研究緊密結合,圍繞威脅人類健康的重大疾病開展創新性研究,為提高人類健康水平,促進醫學事業發展做貢獻。
第十三條 學校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強調實事求是和勇于創新的理念,堅持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價值導向,傳承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建設以“首醫精神”為核心的積極進取、追求卓越的校園文化。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編制和調整招生計劃;
(二)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在國家學位政策指導下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和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學管理,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
(四)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調整工資和津貼分配;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生物醫藥研發和社會服務;
(六)依法與境內外高校及科研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不斷完善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事范圍和規程。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十七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決議貫徹落實,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醫療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組織擬訂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六)組織擬訂和實施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七)做好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代表學校簽署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醫療、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領導下,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建立健全懲防體系,保障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學校堅持教授治學,完善學術管理體制、制度和規范,營造民主、平等、開放、包容的學術環境。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高尚的學術道德,深厚的學術造詣,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審議或評定學校重大學術事務的規劃,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等;審議或評定各類學術標準、各類學術獎勵、學術道德規范等;審議各專門委員會和學院(臨床醫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授權或委托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及資金的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授權或委托學術委員會處理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重要學術事務決策前,須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也可由學術委員會直接做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置學位委員會。學位委員會負責對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項進行審議、決策和咨詢,研究、決定學位授權學科申報增列或調整政策和事務、學位管理政策和事務、導師政策和事務、研究生培養政策和事務以及學位審定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成立相關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廣大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學系三級建制,實行學校和學院兩級管理。具有獨立建制的系、部、所、館、中心,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學校依據醫學或醫學相關一級學科或學科群設置學院,依據醫學或醫學相關二級學科或學科群設置學系,學科與教育發展需要時可設置教研室或教學中心。學校依據醫學或醫學相關學科研究領域設置研究院(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學校依據臨床學科建設發展的需要建立臨床??茖W院或??茖W系。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據行政職能事務的需要建立各級行政職能部門。學校依據學科建設和教育發展的需要,建立專業技術支持部門和后勤服務保障部門。學校建立各有關委員會、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完成相關工作的決定、協調和落實。
第三十二條 學院是學校教育教學、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對外交流、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院的職責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提出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及運行機制;
(三)組織開展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四)發展學科,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對外交流等活動;
(五)負責學院人才和師資隊伍建設,負責教職工的管理、考核;
(六)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
(七)管理和使用學院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八)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應由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學科建設、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和對外交流等工作。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系由學院申請,學校批準設置,建立在二級學科或學科群的基礎上,承擔教學科研任務,由學院管理。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是指學校系統內的專業教師、醫務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后勤服務保障人員。
第三十九條 學校堅持強化以師德、醫德、學術道德和崗位道德為核心的職業道德建設。師德建設的核心是珍惜人才、關愛學生,是對教育事業的忠誠;醫德建設的核心是維護健康、關愛病人,是對生命的敬畏;學術道德建設的核心是尊崇誠信、嚴守規范,是對學術圣潔的維護;崗位道德建設的核心是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是對工作的責任與貢獻。
第四十條 學校在人力資源管理中,依據法律政策和規章制度,對校本部教職工實行全員合同聘用和全員崗位聘任;對學校臨床教師實行教學職務崗位聘任。學校建立不同編制條件下的全員合同聘用制和全員崗位聘任制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建立以合理分配制度為基礎的崗位待遇與激勵機制,建立有效的人員崗位考核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相應資格、必要條件和相應崗位時申請聘用和聘任;
(二)依法根據自身意愿放棄或拒絕聘用和聘任;
(三)在崗工作時得到相應條件和資源支持;
(四)在崗工作時享受相應待遇和福利,創造業績和申請獎勵;
(五)在崗工作時要求學習培訓提高;
(六)知悉學校發展、改革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七)維護個人權益,就職務崗位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愛國,規范言行;
(二)忠于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師德、醫德、學術道德、崗位道德的要求;
(四)根據工作需要和自身意愿履行聘用和聘任的應聘責任,接受學??己嗽u價監督及合理的獎勵和處理處罰;
(五)愛崗敬業,以實事求是和勇于創新精神主動推進崗位工作;
(六)認真履行教書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的責任,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七)在崗工作中主動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履職水平和能力;
(八)自覺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九)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為核心,高度重視學生的思想政治與道德品質教育,全面提升學生綜合素質,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培養“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職業責任,確立“敬畏生命、珍重健康”的醫學價值觀,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自主學習和為社會服務的能力。
學校鼓勵并支持校內合法學生社團活動。
學校不允許在校園內和學生中傳教或開展宗教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學生就學管理中,依據法律政策和規章制度,實行考核錄取、教育管理和畢業與學位資格核準制度。
第四十七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獲得各類學習和培養機會;
(二)充分使用學校用于學習生活的相關條件;
(三)獲得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的機會,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支持;
(四)依照相關政策規定獲取學校的助學支持;
(五)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申請畢業與學位;
(六)公平獲得各級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公平獲得國內外學習深造和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八)知悉學校建設與發展,了解與個人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參與學校建設、管理及監督,提出意見與建議;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十)依法依規參加校內合法學生社團并在其中發揮積極作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公序良俗;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恪守學術道德,努力學習、認真實踐,爭取優良成績;
(四)遵守醫學生誓言,在學習實踐中不辱醫務工作者的天職;
(五)遵守學生守則,培養優秀道德品質和良好作風;
(六)尊重教師、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七)按時交納培養費用和依法應繳納的相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八)接受學校教育、管理、獎勵和處理處分;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 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約定。
第五十條 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是黨領導下的主要學生組織,是學校聯系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委員會依其規定開展工作。
第六章 經費 資產 后勤
第五十四條 學校資源是保障學校事業發展,完成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功能所需要的人力、財力、物力等有形和無形資源, 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收入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多層面籌措教育經費,增加辦學資源。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接受各類捐贈,充分尊重捐贈者的意愿,依法依規使用,??睿ㄎ铮S?、賬目公開,接受監督,確保實現捐贈目的。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經濟運行等財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審計監督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接受審計機關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資產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物力資源預算、采購、管理和處置等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資源管理,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資源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保障學校物力資源配置及使用過程中的規范、準確、安全和有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各類專業公共技術與保障平臺, 不斷完善校園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后勤服務保障體系,不斷提高服務水平,為學校各項事業的建設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管理校名、校譽、標識、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的權利。
第七章 社會服務和外部關系
第六十一條 學校以服務社會為己任。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密切與社會各界的溝通、分享與合作。依法開展合作育人、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實現學校與社會的協同進步。推進學校理事會建設。
第六十二條 學校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充分發揮社會資源在學校發展中的作用。
學校依法設立首都醫科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
第六十三條 切實加強學校內部督導體系建設, 強化學校教學質量保障,優化學校內部治理,建立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信息,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首都醫科大學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首都醫科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非營利社會組織,其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學校之間的聯系,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合作。學校支持校友會工作,為校友會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五條 學校的標識系統和釋義:
校徽為中心華表圓形。中心為華表圖案和學校建校時間“1960”,用華表作為?;罩行膱D案,一方面表明學校地處首都北京;另一方面因華表形似代表醫學職業精神的紅十字“╋”,寓意首醫人承擔著“除人類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的使命與責任。外圈為中英文校名“首都醫科大學”和“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校色為寶石藍色,稱之為首醫藍。
校旗由旗色、旗標和旗字構成。主校旗旗色為首醫藍,旗標為校徽,旗字為彭真體校名;?;丈珵樗{白相間,校字為白色。輔校旗可為紅底黃字、白底紅字和藍白相間,旗標與旗字色調一致。
校歌是《首醫之歌》。
第六十六條 學校的建校日:1960年9月12日;學校的慶典日:每年10月第四周的星期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草案由按照民主、公開原則成立的專門起草組織起草,經公開聽取意見、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法律論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等程序,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經核準的章程文本為正式文本。正式文本以學校名義向社會發布后生效。
第六十八條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章程應當修訂: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修改或廢止時;
(二)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形勢和進程需要時;
(三)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議提議修訂,修訂程序參照章程制定程序。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負責本章程的監督執行和解釋。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