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社會獎勵與資助經費是社會團體或個人為了獎勵首都醫科大學本專科學習優秀學生以及幫扶經濟困難學生而設立的,旨在激勵同學奮發圖強,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為進一步規范對社會資助經費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和學院接收的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的社會資助。
第二章獎勵與資助經費的接收原則
第三條 經費來源為社會各企業、單位或個人為資助學校本專科學習優秀學生和經濟困難學生的自愿捐助。
第四條在接收社會各界捐助時,應持慎重態度。
第五條受資助單位應嚴格把關,確保接收獎勵和資助的學生對資助方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獎勵與資助經費的具體使用
第六條 社會資助的獎助學金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重點獎勵和資助學校優秀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四章獎勵與資助經費的使用辦法
第七條 校級獲得的捐助由學生處負責與捐助方簽署相關協議,報校長辦公會批準。學院獲得的資助由學院與捐助方簽署相關協議,由院務委員會批準,在正式簽署協議前,應經校法律事務室審核并經學生處同意。
第八條經費由校財務處統一管理,校級獎勵與資助由學生處按規定程序審批,院級資助由各學院具體運作使用和支出。
第九條獎勵與資助的人數和金額根據當年捐助的資金數額情況,由校院負責部門與資助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受資助人選根據當年被資助的不同款項和條件,校級資助由學生處按照規定評選,院級資助由各學院按照規定評選。
第十一條關于獎勵與資助的各項協議、結果、運作或人員變更均須在學生處備案。
第五章獎勵與資助經費資助的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受獎勵學生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立志振興中華,愿為祖國醫藥衛生事業服務;
(二)道德品質優良,模范遵守校紀校規,無違法亂紀行為;
(三)學習勤奮,努力刻苦,成績優異;
(四)積極參加社會工作、文體活動及勤工助學活動;
(五)資助單位(個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受資助學生的基本條件
(一)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道德品質優良,誠實守信,模范遵守校紀校規,無違法亂紀行為;
(三)家庭經濟困難,符合我校當年經濟困難學生標準;
(四)學生本人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五)熱愛所學專業,勤奮學習,成績優良;
(六)積極參加社會工作、文體活動及勤工助學活動;
(七)當年未獲其他校內外資助;
(八)資助單位(個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章其 它
第十四條受資助的困難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好轉,應主動告知學校或學院,由學校或學院以書面形式向資助單位(個人)說明具體情況,及時更換受助人。
第十五條資助協議簽訂及頒發儀式有關事項由接收資助部門和資助單位(個人)雙方協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