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適應社會形勢和研究生教育的不斷發展,規范研究生教育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教育部《關于簡化大專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審批手續的通知》(教外留〔2003〕1號)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做如下規定。
第一條 在學期間短期出國(境)學習、進修和開會。
(一)短期出國(境)學習、進修、科研合作應具備的條件。
1.本人為具有首都醫科大學學籍的在校博士研究生或科學學位碩士研究生。
2.出國(境)的時間為一年以內。
3.導師或科室與國(境)外的單位具有學科交流或科研協作關系。
4.出國(境)學習或進修的內容與學位論文的課題研究密切相關。
5.具有國(境)外單位的書面正式邀請函。
(二)出國(境)開會應具備的條件。
1.本人為具有首都醫科大學學籍的在校研究生。
2.已收邀請本人到國外參加國際會議的邀請函。
3.出國(境)開會的時間不超過15天。
(三)審批程序
1.研究生憑國外邀請函到研究生院領取或從網上下載《研究生短期出國(境)申請表》,按申請表的要求認真填寫,導師、學院(研究所)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院審核,經主管校長批準后,方可自行辦理出國手續。
2.定向、委托培養研究生短期出國,應當首先由定向、委托培養單位審核批準后,再按學校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3.研究生不經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擅自出國者、經批準短期出國(境)后,未經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不按期回國超過兩周者(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者除外),視為該生自動放棄學籍,學校不再保留其一切學籍材料。
(四)說明
1.學校不負責解決短期出國(境)學習、進修、科研合作和開會所需經費。
2.享受普通獎學金的研究生出國接受聯合培養或科研合作兩個月以上者,自出國的下一個月起停發普通獎學金。按期回國后,到研究生院辦理相關手續并從報到之月起恢復普通獎學金。
3.導師應當認真對待研究生出國問題。研究生出國前導師應當對其進行愛國主義和禮儀教育,使其懂得遵守住在國法律,并保證按期回國。
第二條 在學期間自費出國(境)留學。
研究生在學期間要求自費出國(境)留學,須先出示國(境)外學校的錄取證明,經導師、學院(研究所)簽署意見、蓋章,研究生院審批并報校長辦公會批準,辦理退學手續后,自行辦理出國(境)手續。當年所交研究生培養費不予退還。
第三條 應屆畢業研究生自費出國(境)留學。
應屆畢業研究生按期完成學位論文答辯后,不參加就業派遣,直接聯系自費出國留學者,須提出申請并出示國(境)外學校的錄取證明,并將檔案和戶口關系在一周內遷回生源所在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方可自行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四條 定向、委托培養研究生在學期間自費出國留學,應當辦理退學手續后,再由原定向、委托培養單位為其辦理出國留學手續。
第五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不得請假出國旅游。學校不受理研究生利用假期出國旅游的任何有關事宜。
第六條 附則。
(一)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研究生院。
(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