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校研究生獎助體系,保證研究生助研工作的規范管理,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20號)、《北京市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教育(2013)2199號)和《首都醫科大學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管理規定》(首醫大校字〔2014〕62號)等文件的工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簡稱全日制統招研究生)。
第二章 發放標準與經費來源
第三條 助研費標準為:學術型博士研究生平均每月不低于800元,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平均每月不低于600元,由導師按月發放。
第四條 學校將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研究生助研費標準。
第三章 助研費發放與管理
第五條 助研費應按月發放到符合條件學生的銀行卡中,每月25日為發放日(遇節假日向前順延)。
第六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助研費,待其恢復在讀學籍后再行發放。延期畢業研究生的助研費由學院和導師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予。
第七條 導師須在可使用課題經費預算中根據研究生培養需要預留充足的助研費預算,按標準按時發放。導師需通過學校財務管理系統如實填寫助研費發放信息,在“發放項目”一欄選擇“助研費”科目。學校將以此科目作為統計口徑定期檢查研究生助研費的發放情況。
第八條 各學院和導師應加強對研究生助研工作的指導和管理,通過合理的機制激勵研究生助研工作。
第四章 助研費預算管理
第十條 研究生導師應結合本人課題研究任務需要和可使用助研經費情況申請研究生招生計劃,具有足夠的研究生助研崗位津貼預算經費者方可申請招收研究生。
第十一條 各學院應結合本單位學科建設需要和研究生導師在研課題經費情況分配研究生招生計劃,確保研究生培養有充足的科研經費支撐。學科負責人和學院負責人有責任對研究生助研費預算和發放情況進行統籌指導和監督,并協調使用各項學科建設經費,有計劃地支持研究生助研工作。
第十二條 各學院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研究生助研費預算與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本單位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制度,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和學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定期對助研費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對于不能按要求發放研究生助研費或助研費預算不足的導師,學校和學院應酌情減少或暫停其招生指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首都醫科大學辦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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