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適應社會形勢和研究生教育的不斷發展,規范研究生教育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一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申請出國(境)學習、進修和參加會議,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人為具有首都醫科大學學籍的在校研究生。
2.出國(境)的時間不超過2年。
3.導師或科室與國(境)外的單位一般應具有學科交流或科研協作關系。
4.出國(境)學習或進修的內容與學位論文的課題研究相關。
5.具有國(境)外單位的書面正式邀請函。
6. 國(境)外學習生活費用證明。
導師應當認真對待研究生出國問題。研究生出國前導師應當對其進行愛國主義和禮儀教育,使其懂得遵守住在國法律,并保證按期回國。
第二條 定向就業研究生短期出國,應當首先由定向培養單位審核批準后,再按學校審批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條 研究生因私探親、訪友、旅游等個人行為自費出國(境),應安排在寒暑假或國家法定假期。
第四條 研究生從網上下載《研究生出國(境)申請表》,按申請表的要求認真填寫,導師、學院(研究所)簽署意見后,連同邀請函和學習生活經費等證明,報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方可自行辦理出國手續。
第五條 研究生不經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擅自出國,或經批準短期出國(境)后未經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不按期回國者,按照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按照《首都醫科大學關于選派研究生參加工作公派出國留學項目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要求自費出國(境)留學攻讀學位,須先出示國(境)外學校的錄取證明,經導師、學院(研究所)簽署意見、蓋章,研究生院審批并報學校批準,辦理退學手續后,自行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八條 應屆畢業研究生自費出國(境)留學者, 須出示國(境)外學校的錄取證明,不參加就業派遣,將檔案和戶口關系在一周內遷回生源所在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自行辦理出國(境)手續。
1.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研究生院。
2.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